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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纳溪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开展非遗工坊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纳溪文化馆   发布时间:2022-12-20 15:00:17   浏览量:[]

泸州市纳溪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纳溪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开展非遗工坊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和《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决定在全开展非遗工坊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级非遗工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依托至少1级以上(含级,下同)非遗项目开展生产,有至少1名长期固定开展该项目传承活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非遗传承人入驻。

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开展

生产必需的水电、工具设备等条件。

(四)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提供就地就业岗位不少于15个,或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残疾人、低保人员、退捕渔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不少于6人。具备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条件的工坊、老字号企业优先。

(五)工坊负责人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先。

(六)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有效提升员工技能水平,就业帮扶预期效果较好。

(七)积极拓展销售渠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展示、销售非遗工坊产品。

二、申报程序

(一)推荐。各镇(街道)区文旅局提交推荐申报材料。推荐申报材料包括:

1.推荐申报函。各镇(街道)对推荐申报工作进行说明,并附非遗工坊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

2.推荐申报表(见附件2)。

3.其它辅助申报材。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单位在非遗工坊建设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附件3)。

(二)审核。文旅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三)认定。区文旅局会同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四)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工坊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区文旅局联合区人社局、区乡村振兴局予以公布,授予“非遗工坊”牌匾,纳入《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加强宣传,有力动员和引导非遗项目保护单位、非遗传承人和社会力量参与非遗工坊申报和建设工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把非遗保护融入乡村振兴工作。

(二)推荐申报材料一式3,于20221223前报送至纳溪区文化馆非遗办(地址:纳溪区云溪西路一段253纳溪区文化馆办公楼,联系人:任廷源 联系电话:15283002689,邮箱:362627720@qq.com)。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纳溪区非遗工坊推荐汇总表

2.纳溪区非遗工坊申报书

3.纳溪区非遗工坊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4.关于印发《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的通知

 

 

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纳溪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纳溪区乡村振兴局

20221214

 

 

 

 

 

 

 

 


附件1

 

纳溪区非遗工坊申报汇总表

 

序号

项目所在镇街

申报单位名称

所传承县级以上(含县级)

非遗代表性项目名称

级以上(含级)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姓名

备注












































附件2

 

纳溪区非遗工坊申报书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推荐单位:                          

 

 

 

 

 

 

2022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一、封面单位名称需与保护单位法人资质证书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为级以上(含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称;推荐单位为各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此表各项栏目以仿宋 GB-2312四号字体填写,可根据填报内容自行扩展版面。

三、表格内容一律在计算机上操作填写(除签字盖章部分),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简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传承非遗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通讯地址

(邮编)


社会信用代码


非遗工坊负责人


职务


电话


电子邮箱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传承人级别

联系电话


























 

 

法人

资质

证明

 


 

 

 

 

 

 

 

申报单位总体情况

 

 

(请对照申报要求填写,涉及定量指标需提供相关数据,1000——2000字,详细资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另附。)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乡村振兴局意见

 

 

                        

   盖章:

                      

 

区文旅局意见

 

 

                        

   盖章:

                      

3

 

纳溪区非遗工坊推荐申报

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一、视频(必交)

(一)技术要求。WP4/AVI/ MPEG / Mov 格式,5-6分钟,大小不超过300M,分辨率不低于1080P

(二)内容要求。专为非遗工坊申报制作的录像,而非任何已有的企业宣传片之类的视频资料。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并配以中文字幕。

二、图片(必交)

(一)数量。10张有代表性的,能够反映该非遗工坊相关情况等内容的近期照片。

(二)技术要求。横向分辨率1800以上,JPEG 格式,6寸数码彩色照片,大小在5M以内。

(三)相关说明。每张照片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者、相关人员、画面内容等说明,100字以内。视频、图片材料中对该非遗工坊的说明应与申报书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并紧密关联。

三、其他辅助资料(选交)

提供该非遗工坊的补充信息,如所获得与非遗保护传承相关的社会荣誉、奖励、证书等。

附件4

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

文  号:川文旅办发〔202263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创办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结合我省非遗保护和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在四川境内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范围

(一)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

(二)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具有较好市场潜力;

(三)已在脱贫地区设立的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管理。

第四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条件:

(一)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

(二)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三)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帮扶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方面有工作规划、配套制度、落实举措;

(五)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就业帮扶预期效果较好;

(六)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展示销售非遗工坊产品。

第五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遴选认定或确认更新工作。

第六条 非遗工坊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报,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非遗工坊名称、地址、非遗项目名称、非遗项目等级、非遗项目类型、非遗传承人、主营业务、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2.非遗工坊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

3.非遗工坊经营情况统计;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授予非遗工坊牌匾,省、市主管部门定期统计情况。

第七条 非遗工坊职责:

(一)非遗工坊须以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为工作重心,利用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非遗工坊须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助力乡村振兴;

(三)支持非遗工坊吸纳残疾人就业。

(四)经认定的非遗工坊须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

第八条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予以撤销命名,收回牌匾,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五)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六)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九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要求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政策:

(一)非遗工坊经培育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给予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二)非遗工坊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享受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扶持政策;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研学基地。

(三)注册为企业的非遗工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

(四)属脱贫人口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首次创办非遗工坊,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场地。自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五)在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面向非遗工坊带头人开设专门培训班。

(六)鼓励非遗工坊积极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鼓励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评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

(七)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八)鼓励参与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帮助工坊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拓展非遗工坊产品销售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升级为传统工艺工作站。

(九)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目录产品纳入文化消费范围,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

(十)在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等重要展会活动中设置专门展示展销平台,为目录产品与各类企业对接,实现订单交易创造条件。

(十一)鼓励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十二)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便利。

第十条 非遗工坊建设工作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定期开展会商沟通,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统计、分析研判全省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同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文化旅游部门共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配合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

(三)乡村振兴部门: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卡立卡,将认定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政策。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推进。